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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山西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章 总则

******条 本会名称:山西北京大学校友会(英文名为:Peking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in ShanXi, 缩写为 PUAAS。)

第二条 本会是在北京大学校友会指导下, 由在山西省工作和生活的北京大学校友自愿联合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联系校友、感恩母校、服务社会”。激励校友发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校友提供服务,为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和母校建设努力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接受山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主管单位为山西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会地址为: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华宇百花谷 B 2 单元 11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校友之间、 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 加强与省外各地北京大学校友会的交流, 加强与省内其他高等院校校友会的交流;

二)热心为校友提供各种服务;

三)鼓励和支持校友努力为山西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四)积极为北京大学与山西省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产学研合作牵线搭桥;

五)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六)编辑和出版本会校友刊物、资料,建立和维护本会校友网站;

七)组织校友热情为母校捐赠, 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

(八)办理母校及北京大学校友会交办的各项事宜;

(九)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在山西工作和生活,在北京大学学习过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本人提交《 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的优惠服务;

(四)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五)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交纳会费;

五)维护母校和本会的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罢免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报山西省教育厅和山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本会各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理事可采用网络或通讯形式参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特殊情况,常务理事可采用网络或通讯形式参加会议。

第二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顾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校友工作,在校友中有好的声誉和威望;

(三) 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未受过性质严重的治安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教育厅和山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 会长任职******年龄为七十岁,超过******任职年龄因工作需要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教育厅和山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 副会长、秘书长、顾问任职******年龄为七十岁,超过******任职年龄因工作需要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会长不担任法定代表人,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教育厅和和山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处理本会重要事务;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工作;

(二) 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办理会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十条 顾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协助会长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对本会重大议、重要活动提供参谋意见

(三)办理会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临时党支部,按照中国*********章程进行活动。

第三十二条 重要人事任免及重大事项决议,须事先报告临时党支部,经临时党支部讨论通过方可付诸实施。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校友损赠;

(三) 社会捐赠。

(四) 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四 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五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六 聘用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严格按******规定的财务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第三十八条 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本会的资产及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 经山西省教育厅审查,报山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如果需要注销,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报山西省教育厅和山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终止前须在山西省教育厅和山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经山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山西省教育厅和山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 按******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校友工作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26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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